在经济繁荣发展的背景下,支付方式日益多样,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支付手段走进了千家万户。然而,信用卡就像一把双刃剑,虽能暂时解决经济上的燃眉之急,但一旦违约,便会产生高额利息,还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2014 年,王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了信用卡。同年 8 月,王某某激活并使用该卡,之后未能如期还款。截至 2022 年 6 月,欠款本息等费用已达 7 万余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款,王某某却拒绝偿还,构成违约,银行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魏都区人民法院调解,银行减免部分费用后,双方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分期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款 5 万余元。法院出具调解书,原被告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这一结果既减轻了被告的债务负担,又使银行追回了欠款,实现了 “共损” 到 “共赢” 的转变。
法官提醒:持卡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审慎、理性消费,在免息还款期内及时还款,切不可掉以轻心,更不能恶意透支。否则,轻的会影响个人信誉,还需向银行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重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 5% 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表明,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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